某市卫生健康委受理1起举报投诉,宋某投诉“某口腔门诊部负责人王某未取得行医资格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”。并提供了其在该门诊部就诊时用拍摄的视频资料。
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,经查,该门诊部成立时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均为王某,王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,聘请3名口腔执业医师。其后3名执业医师陆续变更执业地点至其他医疗机构,该门诊部遂变更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张某为主要负责人。调查时,王某对自己给宋某开展过口腔诊疗活动一事矢口否认,称自己在该门诊部负责日常管理,未开展过任何口腔诊疗活动,视频中拍摄到的人不是自己。
一是商请公安机关对视频中的人员进行信息比对。经比对,显示“视频影像资料与王某比对的比例最高,达到98.01%”;
二是询问该门诊部负责人张某,张某承认自己与王某达成协议,张某将《医师执业证书》执业地点变更至王某设置的门诊部,并在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上显名为主要负责人,王某给张某一定报酬,但实际不在该门诊部开展诊疗活动。宋某治疗期间本人并不在场;
三是在该门诊部现场调取《口腔诊疗患者就诊登记本》,抽取5名就诊患者进行调查询问,均指认王某曾为自己开展过诊疗活动。
事实面前,王某最终承认其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,某市卫生健康委依法对王某处以5万元罚款。
本案中,该门诊部存在“挂证”行为,但是该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颁布实施后,规定了对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,能够有效打击“挂证”行为。
另外,该门诊部现状已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要求,某市卫生健康委函告医疗机构审批主管部门,予以注销或者撤销。